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宇**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四**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关**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7元,由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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