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沐阳中瑞**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沐阳中瑞**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沐阳中瑞**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沐阳中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3423元,由原告沐阳中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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