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康**限公司、詹**诉被告**限公司、太平**有限公司、西宁**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康**限公司、詹**于2015年4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西安康**限公司、詹**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康**限公司、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9元,减半收取6879.5元,由西安康**限公司、詹**负担,余款6879.5元退还西安康**限公司、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