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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南阳段五标工程项目部、中国水**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福**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南阳段五标工程项目部、中国水**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以与中国水**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南阳段五标工程项目部、中国水**局有限公司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福建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理由正当,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40元,由福建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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