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建**限公司与被告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补强证据,故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建**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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