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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雍开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克**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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