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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限公司与邓**、克拉玛依**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克拉玛依**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克拉**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克民二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新疆天**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本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和约定的履行地不在克拉玛依地区,且被上诉人邓**不是本案的合法主体。请求二审裁定撤销克拉**民法院的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数个被告的住所地在不同辖区的,合同的履行地法院、各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意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虽不在克拉玛依辖区,但原审被告克拉玛依**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克拉玛依,因此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至于被上诉人邓**是否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不属于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上诉人**泥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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