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中航长**限公司、莎车县水管总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4年12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撤回起诉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558元,由原告陈**负担3527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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