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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与巴**建中心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仪**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楚**建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楚县人民法院(2014)巴*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仪**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被上诉人巴楚**建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仪**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仪**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2元,由上诉人**设有限公司负担7601元,剩余7601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设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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