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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沈阳鑫**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嘉**有限公司、沈阳国**有限公司、河北建**任公司、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鑫**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嘉**有限公司、沈阳国**有限公司、河北建**任公司、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3)北新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主审,代理审判员丁**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鑫**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鑫**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阳鑫**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90元,减半收取计6295元,由上诉人沈**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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