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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辽宁金**限公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金**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昌**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湖北昌**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案件合并审理申请。理由是该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以向辽宁金**限公司多支付

本院查明

劳务费100余万元为由,将其诉至沈阳**人民法院((2013)北新民初字第794号),双方就结算的面积等原因存在争议,沈阳**人民法院委托的法定鉴定机构对施工面积已经鉴定完毕,现沈阳**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本案与沈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事实部分有交叉导致判决结果关联,辽宁金**限公司在沈阳**人民法院已提过反诉,但拒不缴纳诉讼费用导致沈阳**人民法院不受理,请求移送至沈阳**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与沈阳**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2013)北新民初字第794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案由相同,且基于相同的合同与基本事实,为同一法律关系。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考虑到本案争议工程在沈北新区,湖北昌**限公司已先行在沈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经受理并进入鉴定程序,且鉴定报告已作出,故本案应交由沈阳**人民法院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交由沈阳**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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