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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4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刘**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赵**负担2450元(已交纳),由刘**负担24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刘**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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