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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北京悟境**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至2011年5月8日先后承揽被告3个家庭住宅的室内装修工程,地址分别位于易购空间小区、双**里小区和中关村。双方约定,第一,被告提供原材料、支付装修工程款;第二,原告利用被告提供材料负责完成装修任务、交付工作成果并承担两年的维修义务;第三,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质量维修义务保证金3961元,至支付之日起两年后退还。依据约定,被告应当履行退还保证金义务,但至今未退还保证金。后经我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我质量保证金3961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收据两张,日期分别为2011年4月30日和2011年10月30日,金额分别为2057元和1924元。收款单位处均加盖有被告的公章。两张收据上均书写有“两年后退款”。

以上事实,有收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被告承诺两年后返还。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有扣除保证金的情形,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保证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悟境**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吴**质量保证金三千九百六十一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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