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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中县**服务中心与金**、辽中县长滩镇人民政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辽中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发展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金**、辽中县长滩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滩镇政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经开民特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主审、审判员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金**起诉长滩镇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做出判决并生效,金**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8月14日,本院查封了发展服务中心银行账户中的39万元资金。2014年8月15日,发展服务中心对该查封提出书面异议,2014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2014)经开执字第567-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发展服务中心的异议申请。裁定送达后,发展服务中心不服,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长滩镇政府的银行账户被辽中法院查封后,2014年6月25日,长滩镇政府开始使用发展服务中心的账户进行资金往来。2014年8月13日,通过对长滩镇政府经管站的工作人员询问,发展服务中心的账户中仍有长滩镇政府的资金200多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从2014年6月25日开始,发展服务中心允许长滩镇政府使用自己的账户进行资金往来,直到8月13日发展服务中心账户中仍有长滩镇政府的资金,发展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法院于8月14日查封该账户时,发展服务中心的账户内已经没有长滩镇政府的资金,亦无法证明长滩镇政府不再使用发展服务中心的账户,故发展服务中心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发展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发展服务中心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发展服务中心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主要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金**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长滩镇政府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发展服务中心主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账户内已经没有被上诉人长滩镇政府资金认定错误一节。上诉人已经承认该单位的账户曾经提供给被上诉人长滩镇政府用于资金往来,且对被上诉人金**在一审中提交的上诉人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王*的询问笔录内容予以认可,上诉人对询问笔录的形成时间亦无异议。上诉人发展服务中心没有严格依法使用和管理本单位账号,使长滩镇政府将其用于资金往来,存在一定的过失。致使被上诉人金**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相信上诉人账户内的资金为长滩镇政府所有,且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沈阳市经济技**人发展服务中心的账户并无不当。故对于上诉人发展服务中心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根据《》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辽**展服务中心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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