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白**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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