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书玲诉被告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姬书玲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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