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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与姬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书玲诉被告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姬书玲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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