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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