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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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