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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哈尔滨**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哈尔滨**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尔滨**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工部街29号被被告雇佣,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约定月工资2000元。2013年7月19日,在清洁正在运行的机器时原告右手食指受伤,立刻被经理和玄**等人送到哈尔**医院进行治疗,后经医治,右手食指前端指节被截掉一节半。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赔偿,但被告均予以拒绝。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及残疾赔偿金3552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成立,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以下主要证据:

证据一、门诊医疗手册、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及右手食指前端指节被机器截掉一半。

证据二、录音光碟及记录。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受伤,被告承认上述事实,并且表示可以赔偿5000元,原告没有同意被告给付5000元的事实。

证据三、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7月10日原告到被告处应聘压面工工作,次日原告正式到被告处工作。2013年7月19日15时30分许,原告在清理机器时,右手食指被机器碾压断。事发后,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送至哈尔**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食指离断伤;医院对其进行了残端闭合术。原告的医疗费均系被告支付。经本院委托,哈尔滨**法鉴定中心出具哈工大医司鉴[2014]临(中)鉴字第012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郑**右手食指中节远端缺如评定为拾级伤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为被告工作期间,被机器压伤,被告作为雇主,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35520元的诉请,与根据2012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760元及鉴定结论十级伤残(乘以10%)计算20年的结果相同,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的诉请,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本院支持5000元。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哈尔滨**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残疾赔偿金35520元;

二、被告哈尔滨**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驳回原告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000元(含案件受理费1000元、鉴定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187元,被告负担1813(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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