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法院亦无法查找到被告。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李**与董**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穆*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付**与王**、邓**、滕阳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王*、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诉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艳诉曹德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郎**与荣海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芹诉被告关*、沈朝阳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单*与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