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法院亦无法查找到被告。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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