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波与被执行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前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损失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交付法院申请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