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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樊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1)崇民一(民)初字第3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上诉人樊某某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樊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樊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樊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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