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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上**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高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1)虹民一(民)初字第4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某、查**,被上诉人上**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医院放弃追索为高某某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的权利;

二、上**医院自愿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高某某人民币6,000元;

三、高某某与上**医院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高某某就本次滑倒事件不再向上**医院主张其他权利。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2.96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5.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2.96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本院准予其免交。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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