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A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民一(民)初字第2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A以本案存在诉讼风险为由,于2011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A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A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张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