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阳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一(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连*,被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一(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