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廖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一(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7元,由上诉人廖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陈某某与孟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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