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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吴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7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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