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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倪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孙某某与被申诉人倪某某、陈*、李**、陈*、张某某、徐某某、葛某某、林某某、周某某、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35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11月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沪检二分民抗[2010]1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未将倪某某等十人的原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且未查明倪某某等十人的经济状况而径行判令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系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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