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A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A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上海舜**限公司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某公司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某公司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