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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某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某局、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3元,减半收取计951.50元,由上诉人周*负担,本院依法准予其免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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