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1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本院准予其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S与B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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