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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俞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民)初字第4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4,604元,减半收取2,302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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