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被告钱*、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唐某某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某某与殷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施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与王*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某某与吴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施某某与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某某与施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倪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