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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倪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倪某某、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了本案的讼争,被告倪某某、吴某某已分别赔偿了原告的经济损失为由,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解决了本案的纠纷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3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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