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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庞芸独任审判。2011年5月27日,被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追加黄*某周、黄*甲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追加。本案于2011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黄*某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告黄*甲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2011年8月8日,原告陈某某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2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1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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