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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等与钱**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章**、章**、孙**因与被申请人钱顺娥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四终字第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章**、章**、孙**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章**是否对钱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谁是承担赔偿义务的责任主体。本案所涉钱顺*受伤事件,章**第一时间通知其父亲章**及其姨夫何**赶往事发现场;章**称其赶到现场后在没有问清楚事发过程的情况下便将钱顺*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证人李**证明章**曾告知其章**将钱顺*撞伤,让其出面进行调解。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认定章**骑行自行车与钱顺*发生碰撞而造成钱顺*受到伤害的事实并无不当。因事发时章**尚不满18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且章**目前仍系在校就读的大学生,故原审判令由章**、孙**承担赔偿正确。章**、章**、孙**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章**、章**、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章**、章**、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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