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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唐**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谢**因与被申请人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四终字第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年5月3日8时许,在济南市历下区丁家庄村委一楼走廊内,谢**与村财务科长唐**发生争执,唐**在争执过程中将谢**眼部打伤。事情发生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以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对其实施了500元罚款。谢**受伤后,先后到济**心医院、武警**医院检查治疗,花费医疗费595.8元;因伤情鉴定,谢**向公安机关交纳鉴定费500元。本案中,谢**向唐**主张上述费用的同时,还主张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误工费2800元。因公安机关于2013年10月2日对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故谢**于2014年8月25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唐**赔偿谢**医疗费595.8元正确。谢**主张的鉴定费500元,是公安机关收取,谢**要求唐**赔偿,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谢**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均没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因谢**伤情不重,其要求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谢**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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