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济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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