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厉*与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厉伟诉被告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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