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厉伟诉被告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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