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聚才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聚才申请对自身左手小指、食指、无名指进行伤残等级程度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张**与牛奇**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周**、王**、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杨**、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金照与曲*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徐**、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库成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都与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诉被告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