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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聚才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聚才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聚才申请对自身左手小指、食指、无名指进行伤残等级程度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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