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经亲友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现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刘*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胡**与谢*、胡**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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