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某某与卢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经亲友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现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