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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肖**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钟**因与被申请人肖**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钟**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没有采信钟**提交的证人证言错误,一、二审采信肖**的直系亲属和民警丁**的证言错误。2.一、二审对事实真伪没有详细审查,认定事实不清。3.钟**一、二审提交的证据均能证明肖**自己摔倒后才与钟**有肢体接触,并非双方相碰而摔倒。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钟**一审时提交了询问5位证人的笔录,但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5位证人在事发现场,且证人未出庭作证,一、二审未采信钟**提交的5位证人的询问笔录并无不当。肖**受伤后,钟**与其丈夫及肖**女婿将肖**送往医院,钟**对双方当事人协商报警后民警丁**到医院询问了有关当事人并无异议,丁**证实“本案不属交通事故,钟**承认将肖**撞倒和负责治疗”等,肖**入院后,其家人先后来到医院时,钟**未将肖**移交给其家人,而在医院护理肖**并缴纳了有关费用,且于肖**入院后第三天才离开医院,据此,一、二审认定肖**与钟**发生碰撞倒地受伤正确。钟**申请再审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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