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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王**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859元(王**已预交),减半由王**承担1429.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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