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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