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