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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