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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