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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