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小成诉张小辉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查,被告张**外出打工,原告张**不能提供原告准确送达地址。张**的亲属也无法提供张**送达地址和转交诉讼材料。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小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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