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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夏**、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朱**、李*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5年2月11日19点左右,上诉人夏**、李*、朱**与被上诉人金**打架纠纷一事,金**经中国人**55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胸部外伤、腹部外伤、双肺炎症、腰1椎体楔形改变。三上诉人认为金**的双肺炎症、腰1椎体楔形改变与打架无关,但在医疗费用药中有××的明细。被上诉人金**又未能对用药治疗哪种病作出详细解释,请查清金**医疗费7356.9元中是否有××、腰椎病的用药费用,该费用是否与治疗打架伤有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夏**、李*、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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