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苗**等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于秀*、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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