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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狄**、张*、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狄**、被告张*、被告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2年5月7日因三被告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部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济赔偿原告共计180000元。三被告已给付160000元,并于2012年9月25日给原告打欠条一张,承诺于2014年1月30前将剩余20000元一次性支付,但三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因此要求:1、三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已在本院(2012)青刑初字第311号案件中处理,2012年9月25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被告狄**、被告张*、被告孙**赔偿原告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0000元,并已经履行完毕,同时取得原告李**的谅解。现原告李**又诉至本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原告李**已预交150元,退还李**1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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