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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岭中心支公司、王**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大地财**岭中心支公司、王**因与被申请人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铁民一终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中国大地财**岭中心支公司、王**申请再审称:本案没有目击证人的直接证据、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中记载怀疑是摩托车撞伤胡**,原审依据高度盖然性确认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王**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胡**的伤是否为王**驾车所致。本案没有证人的目击证据,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胡**陈述是王**驾车在石凤琴家门前转弯过程中将其刮倒致伤,王**抗辩其没有刮撞胡**。原审根据诉讼证据规则确认胡**陈述王**将其刮倒受伤的证明力,明显比王**陈述、史**证实送完孙**往回返由西向东行驶时,没有看到胡**也没有看到胡**,没有刮撞胡**的证明力大。故原审认定王**的驾车行为与胡**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中国大地财**岭中心支公司、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大地财**岭中心支公司、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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